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家庭急救 > 正文

上海拟立法:有急救技能并规范施救可免责

类别:家庭急救 日期:2017-11-4 20:23:43 人气: 来源:

  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称为沪版“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

  据了解,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这一救护行为。

  “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为此立法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市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但也有委员表示忧虑,市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说,按照草案,就是必须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是受到法律,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难以解除愿意做的市民的后顾之忧。”沈志先认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再加一句“由酌情予以补偿”。

  不少常委会委员注意到,二审稿删去了“对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

  据丁伟介绍,之前有些委员、部分医护人员和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医疗机构有限的急诊资源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10分钟内完成交接这一在实践操作中还缺乏相应的实施基础和条件。逐步制定和完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衔接的制度性规范,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所以删去了原草案中“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

  “10分钟是针对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我们这个法条给救护车的布点做了强制的,给车辆的配置做了强制的,给人员的待遇做了强制的,给提升车辆的信息化水平做了强制的。也就是说,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为什么最后的交接这10分钟又抹去了?”市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辰说。

  “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10分钟的’是否能在实践中做到。”参加审议的市代表吴坚认为,这不是讨论10分钟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多长时间是合理、可操作的问题。“我征求了身边很多老百姓的意见,他们跟我讲一条,中国人有一句话‘’,‘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吴坚认为,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10分钟要不要删去,而是要对10分钟的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记者王海燕)

  推荐:

  

关键词:急救技能包括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新疆幼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