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连云港市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呈现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居多,对性意识缺乏、认知能力差;大多为中老年、熟人男性,但低龄化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多样,大多以、方式为主;在校初中、小学生被性侵害人数数量上升等特点。本文主要围绕海州区检察院2018年以来查办案件进行分析,并结合2018年10月以来,该院贯彻落实高检院“1号”检察书发现的问题,就完善相关法律,创新对性的处遇和管理,形成社会合力开展预防,普及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特别是加强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等校园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
性侵害未成年人是一个总括性的术语,并非仅指未成年人的行为,它同时涵盖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人等多种带有性侵性质的行为。世界卫生组织于1999年发布的《儿童磋商报告》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界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国内外文献对于术语的使用存在差异,我国常用“性侵害未成年人”,国外常用“child ual abuse”,《儿童磋商报告》亦采用这一表述,直译为“儿童性侵”,本文为确保行文流畅和避免歧义,统一采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表述。]该报告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行为人在未成年人尚未完全理解性行为,或无法作出性同意表示,或尚未发育完全不能作出性同意表示,或在违反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性侵害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1)或未成年人进行任何非法的性行为;(2)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3)利用未成年人经营表演或制作相关材料”。[WHO/HSC/PVI/99.1。]虽然随着新类型犯罪的发生,该定义已无法涵盖现阶段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但这一定义在当时具有极强的进步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术语的使用具有科学性。采用“性侵害未成年人”一词作为、猥亵、性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使杂乱无章的概念体系化。其次,定义的方式具有创新性。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定义性侵害未成年人,跳出传统概括式定义的局限,简洁明了,为日后增加新类型犯罪、扩充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内容提供便利。再次,体现的思想具有进步性。该定义强调未成年人有作出性同意的,列举了多种不承认未成年人性同意行为的情况,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性的尊重。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的界定,是在借鉴该报告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之定义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的扩充。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2019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受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截止8月份,共查办此类案件76人,同比上升31.8%。其中,作为该市中心城区的海州区共查办18人,同比上升125%。基本以、猥亵儿童罪为主,虽然没有在校教职工,但被害人系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占比较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组织、介绍、引诱、容留、未成年人案件呈上升趋势。性侵害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容小觑,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创伤,使未成年人感染性疾病,导致未成年人死亡;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导致抑郁、自卑、焦虑、恐惧、性观念错位、人际交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恶逆变。
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落实“教育从娃娃抓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最高检“一号检察”并在各省级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的高度重视。
今年以来,未成年人实施或参与性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占比44.4%,同比上升54%,且犯罪情节恶劣,如李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幼女案,秦某某幼女案;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以熟人为主,主要有家庭、学校老师、邻居、同学等,其中,熟人作案占案件总数72.7%,熟人作案中28.8%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由被害人的邻居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家住被害人住所附近,拥有与被害人接触并实施犯为的便利条件,且因为熟悉的缘故,被害未成年人也容易对及其监护人放松,从而导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的严重后果。此外,60%的案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这与大部分系地区留守儿童,缺乏监护、疏于且文化素质偏低等原因不无关系。
今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共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4件,被害人全部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中,5人为10岁以下的儿童,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占比67%,充分说明性侵害儿童案件的严重性。被害儿童全部系幼女,可见女童遭性侵害案件的发案率远高于男童。8岁以上的儿童是最易遭受性侵害的群体,占被害儿童总数的87.4%,这一年龄段的儿童,一方面,处于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教育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父母的监管,也从另一角度上将其于校园性侵和其他社会侵害的;另一方面,这一阶段为青春期中前期,有些早熟的儿童已显露出明显第二性征,甚至在衣着装扮上过于成熟、,对性意识缺乏也增加了因受和刺激而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3件案件被害人均是初一学生,她们与发生性关系也都是自愿行为。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前期多利用、引诱等手段接近被害人,其中,网友见面、帮忙找工作、给予零食等利益成为获取对方信任实施犯罪的重要手段,该类型案件案件占比75%;在由邻居、继父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一般多采取给零花钱、买零食的手段被害人后实施、猥亵。对于年龄较小、不懂性侵害含义的未成年被害人,亦有通过帮被害人穿衣打扮、与其做游戏等方式实施犯为。另外,利用网络聊天后约见面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占比57%,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多处于对网络等新鲜事物充满好奇的青春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缺乏关爱的情形下常选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寻求安慰,而与网友聊天甚至是所谓的“网恋”成为了重要的寄托方式,如果遇到的,由于年龄小、社会阅历浅、安全防范意识弱等缘故,被害人极容易轻信而放松,从而导致性侵害结果的发生。
2018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积极加强与本地区教育系统的联络,实现全区中、小学宣传教育全覆盖,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也发现很多问题:一是部分未成年人封闭意识较强,进入青春期,意识及叛逆心理使其过于自信,遇到困难大多选择自己解决,不愿意与家长、老师等成年人交流,部分未成年人对性知识缺乏基本认识,能力差,易受不良行为影响,有的成为被害人,有的成为;二是部分未成年人贪玩、爱占小便宜、爱慕禁不起简单的,意识差,未认识被性侵害产生的后果,被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不知或不敢告知家长、老师,导致性侵害犯罪步步升级,有的被害人甚至为。
我国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严厉惩治的态度,但有关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刑法亦有其不完善之处:一是如果罪被害人是18周岁以下的男孩,因无法律依据而难以对予以处罚;二是《刑事诉讼法》未对被害人诉讼,司法机关多次对其询问、谈话的方式、场所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三是《未成年人保》仅将对未成年人性的作为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在措施的上有缺陷,缺少的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
我国刑法对性侵的惩罚上没有考虑身份差异,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从罚仍停留在刑事政策层面上。刑法刑种的设置和执行对性犯罪的人管理、报复性惩罚的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均有一定作用,但无差别的刑种和执行方式并未考虑到性侵害犯罪的特殊性,未能根据导致性犯罪的生理、心理原因施以针对性的惩罚和处遇,一旦此类服刑完毕脱离监管重新回到社会,则无法继续对其进行管理,一旦再犯,其再次受到追诉的确定性难以,将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
无论是对身体还是对心理的治疗,对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庭而言都是沉重的负担。虽然对其侵害的被害人具有民事上的侵权赔偿责任,但现实中被害人常因种种原因不能获得应有赔偿。因此,不能将未成年被害疗的责任完全交由和被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另外,虽然一些法院、检察院已经开始尝试联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但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具有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的职责和资质,这种由于受到诉讼持续时间的而不具有延续性,且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无法获得此种心理。
检察机关在“进校园”活动中发现,部分家长、学校和相关社会职能部门对性知识、法律教育普及不到位,未形成合力。一是部分家长自身能力存在缺陷,有的缺乏责任心,未承担起监护义务,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管护、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掌握被监护对象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不能加以疏导和治疗,从而导致悲剧发生;二是部分学校缺乏对适龄儿童防范性侵害的教育,针对未成年人对性认识缺乏、甚至无所谓的态度,缺乏正确引导和及时处遇。三是相关社会职能部门对性教育、普法宣传缺乏足够重视,宣传走形式、不系统、不科学,未形成教育合力。
一是互联网已经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依赖越来越强烈,但对利用互联网这一新型犯罪工具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未能引起全社会的足够的重视。网络、视频对不良行为的速度快,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中宣传的不良信息监管不得力,导致互联网被有些人认为是法外之地,认为互联网犯罪抓不到、摸不着,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是当前经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使得部分居住地流动人口、闲散、无业人员的增多,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群体类问题人员缺乏分类管理和应对措施,导致性侵害未犯罪有机可乘。
要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是扩大《刑法》范围,将18周岁以下男性全部作为罪的对象,对未成年男孩特别是14岁以下的男孩予以特别。二是在对罪、猥亵儿童罪等具体的上,将负有特殊责任人员实施该犯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更重的刑罚,参照刑法第174条[ 《刑》(2002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91 页。]的,将负有特殊责任人员对受其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单独为一项,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上与普通罪、猥亵儿童罪有所区别,即使其行为没有被害未成年人的意志,也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三是应当制定的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
在现有刑罚的基础上,完善对性的处遇和管理,不仅包括对其在服刑期间的处遇,还包括对其在回归社会后的管理。参照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性犯罪登记制度。[刘白驹:《性犯罪:病理与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26 页]一是登记的信息上属兔的今年多大,应包括近期照片、网络ID、血液样本、DNA样本等,并在服刑时对其进行性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性观。二是对于因病理原因而实施性犯罪的如恋童癖者,可以对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三是对性信息的登记应是有期限的,具体的时间长短根据性的等级及其在登记期间的表现而不同。四是初犯和多次犯罪者(连续犯、再犯、累犯、惯犯)区别对待,对于初次犯罪刑满者,应当有足够的宽容,给予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多次实施性犯罪的刑满者,虽然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有关机关有必要把他们以前犯罪的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告知周围居民;对于其中的特别恶劣者,可以在网站公布其犯罪记录。
一是加强立法,办案人员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证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调查时应不开警车、穿便服,以此被害人的隐私,在对被害人询问和取证时,以“一次询问及一次取证”为原则。二是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在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应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自身权益。三是允许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等。四是建立专业心理机构开展疏导和治疗,应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主导,对现有的心理和治疗的机构、场所及其人员进行整合,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心理治疗服务平台,保障每个被害人都能获得专业的、有针对性的、长期的心理治疗。五是对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开展必要的心理,未成年子女遭受性侵害,也给父母造成了心理上的打击和,包括因未能好自己的子女而产生的内疚和心理,父母作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人,其状况、心理状态对被害未成年理的恢复具有重要影响。六是给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提供针对其身体、心理的必要治疗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被害人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其他配套的帮助措施。特别是在为未成年人身边熟人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害人与的再次接触。
一是父母要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性知识教育,教育子女增强安全自护、自觉守法意识,发现子女出现性意识时,不要担心,不要回避,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和教育;父母在做到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不断提升子女的能力,发现不良苗头时,及时对子女进行相应的心理干预。二是学校、幼儿园要做好对学生的性知识教育和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编撰各阶段学生使用的相关教材,每学期有一定的课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应定期组织对包含学校老师在内的教职员工的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对初任教师、性教育课程授课教师的培训。三是家长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父母要加强与子女、教师、教工的沟通,充分了解子女在校的学习和表现情况,要认识到将孩子送到学校、幼儿园后,并不能将安全教育的重担全部都交给老师,应该和老师形成教育合力,确保在校孩子的安全;要和老师积极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发现孩子存在不良举动、倾向、频繁出现过激行为,或者有厌学、到校、对老师或学校产生恐惧心理等反常行为,及时寻找造成孩子此种状态的缘由,进而第一时间发现孩子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此防范此类侵害案件的发生。
一是等部门要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办案机制;在依法打击犯罪同时,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劳动人社、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到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不良公共娱乐场所、网络宣传的监管力度,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外部。二是民政、妇联、宣传、团委、司法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特别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排查、统计、教育、收养、等工作,提高性教育知识普及、教育的宣传的力度和水平,协助办案单位做好涉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疏导等工作。三是在社会范围内由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象面向所有居民,提升全民的性观念,在教育中,应特别留心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性教育、教育。
(作者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检察长 唐张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员额检察官 陈如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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