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营范围: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电子产品、服装、针棉织品、珠宝首饰、文具、图书音像、体育用品、箱包批发零售,儿童乐园、电玩服务;代表人:吴碧波;联系电线
2017年6月1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位于明光市池河大道75号的“好又多”购物广场内所销售的以下8种商品:1、750ml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36瓶,零售价69元/瓶;2、400ml潘婷垂顺直发洗发露46瓶,零售价35元/瓶;3、750ml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31瓶,零售价58元/瓶;4、400ml飘柔家庭护理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30瓶,零售价16.5元/瓶;5、400ml飘柔家庭护理杏仁长效柔顺洗发露25瓶,零售价16.5元/瓶;6、400ml飘柔精华护理焗油丝质柔滑洗发露23瓶,零售价29元/瓶;7、400ml飘柔精华护理滋润去屑洗发露27瓶,零售价29.5元/瓶;8、400ml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6瓶,零售价21.5元/瓶;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580242、972591、996561、713558。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商标注册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提供相反,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予以采纳”的,本局对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当事人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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