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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孩生理期遭性侵害致病复发

类别:儿童生理 日期:2018-1-24 0:54:09 人气: 来源:

  今年2月24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在金山区张堰镇秦望村排污管工地附近,看到女孩小赵神色疯痴,即尾随女孩至其暂住地,后伺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马某被机关抓获归案。

  4月26日,金山区检察院未检科在受理审查此案中发现,小赵是在生理期遭受了马某的性侵害,致使身体和均受到,症复发。案发后,小赵虽被送入金山区卫生中心进行治疗,但因她是未成年人,且只身离开山东老家跟随男友一起在沪生活,个人无经济收入,父母生活极其贫困,只有无抚养义务的男朋友为其支付部分医药费。鉴于小赵急需医疗、住院等费用,未检科向小赵的代理人即赵的母亲告知有申请救助的,并将该案及时移送控申科。

  4月28日,赵的母亲作为救助请求人正式向金山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提交书面救助申请,请求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帮助其女儿支付医疗等费用。

  金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小赵确实患有症,虽在山东老家治疗后症状已部分缓解,且已与男友同居,并未辨认能力,但存在性防卫能力削弱。案发后,小赵病复发,被其男友送入金山区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目前小赵情绪基本稳定,但除药物治疗外,小赵还需要进行一些康复治疗。现已交付的5000元住院医疗费系其男友支付,目前尚欠3000元左右。按照症一个疗程治疗计算,小赵还需4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出院后也需要终身服药。

  鉴于小赵家庭贫困,是当地的特困户,犯罪嫌疑人马某又未给予任何赔偿,男友又无抚养义务,无力支付数额较大的医疗费,按照《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之,对因犯罪造成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予以救助,应当给予被害人小赵一定的救助资金,使其尽快康复。 (通讯员 沈春雷 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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